产品质量法27条释义解读(产品质量法 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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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1、这是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要求。该规定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产品的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等标识的标注,应当按照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标注。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3、食品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一般来说每样产品的具体保质期都有自己的行业标准或*标准规定,没有标准的,以行业内默认的时间标注。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丄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无产品违反什么法律
1、处罚条例是《产品质量法》。 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罚是,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丄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2、法律主观: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
3、法律主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 责令改正。
4、法律分析:除*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装产品外,其他产品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附加产品标识。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迟辩生产*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
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四款怎么处罚
)一般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罚,主要涉及法条为《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9条、第50条,还有可能涉及到《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具体要看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都有可能被处罚。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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