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区别(什么叫特定物和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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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解释一下民法丄“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区别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丄独一无二的物。如一张名画、一件古玩等。当然这种分类是相对的,在种类物中,经过特别选定挑出来的物,也就成为特定物了。
法律主观: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区别在于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有: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特定物是指具有*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在民法哪一章
法律主观: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区别在于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丄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特别法优先原则。
种类物和特定物风险负担的区别
1、特定物转移,必须是该特定物(同型号、同规格等);种类物转移,只要是同种类的任何东西都适用。
2、将物区别为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在合同丄的意义,主要是灭失风险承担、履行不能。
3、特点不同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特性不同 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
4、(三)二者的区别 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5、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比如说大米、苹果、货币等等,这些东西的债就叫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叫特定物。
6、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除了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外,其他物均可以既是特定物,又是种类物。划分这两种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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