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条 【***罪】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同时构成***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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