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组织、领导行为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本文开展解读——
一、何为“组织、领导”行为?
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金字塔”式的***活动。特点是涉案人员众多,层级等级复杂,组织者和领导者作为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而其他大部分人,则同时具备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双重角色。
因此,与一般集团犯罪不同,本罪处罚的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不包括传销活动的参加者。
而组织行为的认定,包括前期传销活动筹备时的策划、纠集,以及后期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主导者,以及获取了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
二、“领导者”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领导者,指的是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对传销组织正常运转起到关键作用的核心人员。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通常包括其:管理范围、层级位置、涉案金额等诸多方面。比如:
- 是否发起、谋划了传销活动的形式、规则、组织分工等细则;
- 是否参与、管理了传销活动的各方面工作(讲课、宣传、培训等);
- 是否直接、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一定人数层级(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王科栋律师
主编简介:
王科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八年刑事犯罪辩护,曾创办律所,任执行主任,拥有律所及团队管理经验。创办胖乎律师法律自媒体坚持公益普法4年。
执业以来,参办案件三百余件。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拥有丰富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经验,尤其擅长复杂案件综合处置方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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