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达到“情节严重”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次数多、数量大的;
2、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隐瞒违法犯罪行为;
3、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持有人的人身、财产合法利益。
三、案例
1、内蒙古一男子盗用他人身份证上网785次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在其经营的乌审旗嘎鲁图镇一马路汽车站东侧“XX网吧”内,多次盗用其在该网吧内捡到的董某、高某、徐某、郭某、谷某、催某、德某、成某、王某、路某、陈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给他人上网登记时使用,盗用次数总计785次。
乌审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韩某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的居民身份证10张,依法予以没收,作为证物予以保存。
2、西安一吸毒女盗用他人身份证,致使他人被列入全国吸毒人员信息库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查获后,为逃避处罚,盗用刘某某的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致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200元。2、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武屯派出所查获后,为逃避处罚,盗用刘某某的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致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定期接受检测,并因此被登记到全国吸毒人员信息库,严重影响了刘某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所有人人身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徐州一男子酒驾被查获后,使用虚假的驾驶证应付检查被判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蔺某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州市泉山区湖滨新村附近时,因涉嫌酒驾被交警查获,被告人蔺某将附有自己照片、名为“权威”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出示使用。后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对比,被告人蔺某使用的驾驶证件系变造证件。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事实、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蔺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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