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裁定并执行。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2、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并就此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属于我院管辖(即请求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并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依据。
3、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坐落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4、有效的担保材料。
5、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公安户籍资料等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三、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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