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唐成明 刘芮廷)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可保险公司却不同意负担诉讼费用,那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1年12月14日,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永吉县S206线永吉县粮库前路段,与谢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车辆受损。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涉案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估损费用为73123.60元。谢某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案涉车辆,支付车辆维修费73123元。
谢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涉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一方提交了保险单一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履行告知义务,谢某某要求的诉讼费为免责事项,不应由公司承担。法官查明,该保险单虽然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项向谢某某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不能证明案件的诉讼费是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的免责事项,所以依法判令案件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