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根本性准则,是刑法内涵和外延的基础性理念或者宗旨。基本原则确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了哪些是犯罪以及哪些不是犯罪的边界,使得人们有章可循,明确了自己行为的边界,哪些是不可触碰的禁区,起到了规范社会正当秩序的积极意义,这些基本原则指导着国家权力机构的立法,公检法机构的具体司法,公安机关的执法。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并在之后陆续出台11个刑法修正案,他们共同构成了刑法的主体。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最先来源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对任何自由人,不因法律,不得逮捕,监禁,不得施加暴力。奠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的基础在于尊重人权。即,国民必须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就要事先清楚法律是对犯罪和刑罚的如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该与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罪行,犯罪的危害,法益被侵害的程度。直白的说法就是,以事实根据-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律根据-以刑法为准绳。
四,法益保护原则:即犯罪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刑法必须把那些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又必须限定法益的范围,1,不能将单纯地违反伦理行为作为犯罪。比如兽奸行为。2,没有受害人或者自己是受害人的,且没有侵犯国家或者社会法益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比如同性恋,吸毒,自残。3,对于参与有处分权的自我损害行为,不作为犯罪,比如,为吸毒的人提供工具,不是犯罪,因为吸毒是一种自我损害行为,并未侵害他人利益,既然本体都不是犯罪,帮助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
五,责任主义原则:有责任才有刑罚,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结果,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时,才可以对其责难。简单说主观有过错。即反对客观归罪,不管行为人主观过错,只看危害结果,就认定有罪是荒谬的。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个别还要求目的或者动机。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要求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要求行为人有做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而没有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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