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是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的,因此,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房产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2、无权处分的合同不一定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买卖标的物非法(如违法建筑等),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涉及无权处分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附:岳某文、林某秀与凡某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无权处分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0日,华宇公司(公司方)与岳某文(职工方)签订“内部房屋买卖合同”,岳某文向华宇公司购买涉案房屋。落款时间是2014年7月20日“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为凡某飞、卖方为岳某文、林某秀(岳某文的配偶)。岳某文称该合同上关于林某秀的所有签字捺印都为其本人代替,林某秀对此不知情。岳某文、林某秀以无权处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凡某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观点【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65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故本院对岳某文、林某秀上诉以岳某文无权处分案涉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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