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规定,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这些概念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受孕或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不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确认婚生子女继承权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论是儿子或者女儿都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一点在农村尤其重要。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存在忽视或者取消女儿继承权的现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女儿出嫁后,依然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依然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1127条第3款亦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国家法律政策虽然不鼓励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下生育子女,但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在价值多元化的理念下,未婚生子不应当受到歧视。即使男女双方是由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两性关系生育子女,也是父母的过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故非婚生子女不应当因此受到危害和歧视。
三、养子女,是指被收养的子女。《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成立拟制的血亲关系,产生两个后果:一是确立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对养子女的继承权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1、对养父母及养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2、对其亲生父母及亲生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四、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因其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一方再婚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对于继父母,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依据该款规定,只有在继子女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其相互之间才成立拟制血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有继承权。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不成立拟制血亲,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与养子女相比,继子女的继承权存在以下不同:1.不是所有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中所包括的继子女,仅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2.继子女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拟制血亲之后,其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并不解除这一点与养子女不同。所以,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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