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是羁束性而不是裁量性的行政处理。行政确认主要包括:一是确定,如在颁发土地使用 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二是认定,如对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 对企业性质的认定,工伤认定,专利权认定。三是证明,如出生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四是登记,如户口登记、产权登记、结婚登记。五是鉴定,如行政监管机关对合同的鉴定,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制品是否合法的鉴证。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 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具有依申请、授益性、 过程性特征。
两者的联系:一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往往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 许可是确认的结果。如对食品商贩的许可,首先是该商贩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由卫生***部门确认其符合相应条件,然后才能向食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往往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如发放建筑企 业营业执照,既是对该企业具有建筑技术和资格的确认,又是对其可以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许可。
两者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许可是一种形成性处理,从无到有,使相对人获得从事某种活动和行为的资格。行政确认 是一种确认处理,从有到有,是对现存法律状态的确定认可。 二是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当事人今后从事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是展望未来,具有后及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身份、能力、权利和事实的确定认可,其法律效果是总结过去,具有前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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