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判缓刑吗(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2021年3月,张某、王某、李某在街上散步过程中,张某看到前女友顾某将自己驾驶的汽车停到了距三人不远处的饭店门口。张某想到顾某不顾二人恋爱中的甜蜜执意分手,就起了恶搞的心思。于是,教唆王某、李某一起来到顾某车前,趁四周无人,将车辆右后玻璃打碎将车门打开,并将车里的四箱水果拿走。顾某从饭店出来后发现汽车玻璃被打碎,四箱水果丢失随即报警。警察很快就锁定了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并将其抓获。

张某、王某、李某在本案中存在两个犯罪行为。打碎汽车玻璃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将四箱苹果拿走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后经司法鉴定,汽车玻璃的损失为800元,因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1万元,因此,该行为并未定性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四箱水果的估价为2800元,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盗窃他人财物达到1000元,因此,三人最终以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批捕。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在本案中的盗窃金额较少,犯罪行为明显轻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那么,张某、王某、李某能否判处缓刑而不是实刑吗?

累犯可以判缓刑吗(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判处缓刑需要满足我国刑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宣告缓刑。

实践中,宣告缓刑,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少年犯多受社会不良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应以教育为主。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如在英国,被告作出的认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11、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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